前妻做試管嬰兒誕下雙胞胎男子婚外生育被開除公職狀告醫院

2019年底,廣西一公務員李某因婚外生育被開除公職,孩子是其前妻通過試管嬰兒助孕生下的,做手術時,兩人已經離婚。被開除后,李某將手術醫院告上法庭,稱其違規手術,致使他被開除,要求醫院賠償1萬元精神撫慰金。
近日,該案一審判決公布,李某的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。
該案的一審法院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。判決書顯示,李某訴稱,南寧市第二人民醫院(以下簡稱“市二醫院”)在他沒有提供任何證明文件、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,就把胚胎移植給其前妻陸某,致使陸某生下雙胞胎男孩,他因此被認定為超生,被開除公職。李某認為,醫院不嚴格審查材料的不負責任的行為,造成他被開除,這對他和家人的精神打擊很大,請求法院判令市二醫院賠償其精神撫慰金1萬元。
審理中,市二醫院稱,李某與陸某曾三次到該院生殖中心就診,要求試管嬰兒助孕,分別是2004年6月、2008年6月、2010年7月,第三次成功,陸某于2011年3月產下二子。該院生殖中心每次都按規定審查了李某與陸某相關證明材料,并保留有復印件,李某與陸某也簽署有《胚胎解凍和移植知情同意書》。但李某與陸某在2010年隱瞞了婚姻關系,并且還提供了“生育審查證明”原件。
市二醫院提交了兩人的結婚證復印件作為證據。法院認為,2010年7月時李某與陸某已經處于離婚狀態,按照常理李某與陸某的原結婚證應該印有“作廢”字樣,但醫院提供的結婚證復印件上并沒有“作廢”字樣。
對此,李某稱,結婚證在陸某處,他以為離婚了簽個字沒有問題,醫院不可能幫做這個手術。
此外,市二醫院提供的證據中,還有一份南寧市良慶區南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于2010年5月20日出具的《生育審查證明》,主要內容為證明李某與陸某于1998年10月23日結婚,二人符合國家人口計劃生育政策,準許生育第壹孩,該證明加蓋有出具單位公章。
審理中,市二醫院稱,作為醫療機構,醫院只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真實性進行一般審查,當事人提交偽造或虛假的證明或故意隱瞞婚姻狀況,醫院沒有能力查實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李某和陸某沒有如實向醫院告知真實的婚姻狀況,且故意提供了形式上真實但內容與事實不符的相關證明材料,醫院在審核相關材料的過程中并無過錯。此外,法院還認為,李某作為曾經的公務員,其對婚外生育可能產生的不良影響和不利后果應有明確的認知。
綜上,法院認為李某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,對其因婚外生育受到計生罰款及政務開除處分的后果,醫院沒有過錯。最終,法院判決,駁回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。
季家輝 PX196